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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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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庇罪与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的区别:(1)客体不完全相同。(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3)犯罪对象不同。(4)发生的范围不同。(5)客观行为不同。(6)犯罪的内容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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