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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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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刑事案件的证人,要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且在作证时应当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一、证人为出庭作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2、证人出庭作证,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陈述权3、控告权4、人身自由权5、要求保密权二、证人的义务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4、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人民、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一、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陈述权。3、控告权。4、人身自由权。5、要求保密权。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7、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规定又有所不同。二、证人应履行的义务: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4.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一、作证的形式是什么?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2、出庭作证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具体程序是:(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许可;(2)、人民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二、合同纠纷合伙人可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可以作为证人的,只是证词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会考虑到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然后衡量证人证词的可信性。证人可以作为双方证人出庭作证的,但陈述的内容不能前后矛盾,因为证人作出前后矛盾的证言的是不予采纳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

第1种观点: (1)证人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国家有义务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证人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提出控告,受到司法保护。(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的,可要求提供翻译对于聋哑盲人,他们可以用哑语、书面语、手势进行陈述(3)对于自己的陈述,证人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证人发现记录与自己的表述不一致时,可申请更正。(1)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从广义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包括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4)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综合对比,实物验证。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影响,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着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及时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做到对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因为证人是原告朋友,其可信度较低。另外,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物证、视听资料矛盾、或具公信力的部门出具的书证矛盾的,证人证言就很难被采信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

第3种观点: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有权用自己的民族语言和文字提供证言;2、有权阅读自己的证言笔录,如有错误或遗漏,有权更正或补充;3、因作证受到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式受到报复的,有权要求人民给予法律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给予因要求出庭作证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5、有权改变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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