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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拆迁纠纷的法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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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要保证拆迁补偿公平合理,前提是要保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拆迁主体不平等。但2001年《拆迁条例》规定的法定拆迁事由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这与2004年《修正案》关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非为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不得予以征收的原则精神相违背。2、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行政许可、裁决及执行的角色重叠,缺乏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减损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拆迁条例》中赋予权力过大,监督条款则失之阙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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