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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是否有权进行账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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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授权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发出查询书、要求提供相关记录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业务场所和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法律分析

有权利。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拓展延伸

统计局账目审查权限的法律依据和

统计局账目审查权限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统计局具有对统计对象的账目进行审查的权力。然而,这种审查权力也受到一定。例如,审查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越权;审查范围应当与统计工作相关,不能滥用职权;同时,统计局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审查信息的机密性。总之,统计局账目审查的法律依据和旨在保障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结语

统计局具有对统计对象的账目进行审查的权力,但该权力受到一定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越权;审查范围应与统计工作相关,不能滥用职权;同时,统计局在审查过程中也应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审查信息的机密性。统计局账目审查的法律依据和旨在保障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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