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的填写,应当写清楚姓名、性别、所属村、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报表一般需申请人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申请人手写签名)。
以及申请人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以下二项之一:
(1)申请人户口簿;
(2)申请人《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
此类表格之中一般还会包含的信息具体如下:
1、申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2、产权人、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姓名;
3、与产权人、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关系;
4、申报类别;
5、常住户口地址;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7、现居住地址;
8、现居住地址邮编;
9、申请入户地址;
10、随迁人称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
11、外省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
12、在当地亲属称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孩子出生之后、收养孩子之后、以及公民死亡等的情形发生之后,都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候,需要提交“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等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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