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五个婚前财产协议的误区,并逐一澄清了这些误区。作者指出,口头协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有效,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结婚后仍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国签婚前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提醒读者,婚前财产协议最好签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法律分析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时会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做有利于后期对照和举证。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只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进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同样有效:
1. 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于口头协议的效力;
2. 能证明双方已口头达成并一直履行的协议。
误区二: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许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同一概念,但实际上它们并非一回事。婚前财产协议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婚前财产公证则必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误区三: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夫妻双方结婚后仍然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而其与婚前财产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四: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国签婚前协议无效
目前,不少富裕人群会选择移民海外,而其财富和资产也逐渐向海外转移。有些“富二代”很小就被送到国外,甚至就在国外出生,早早就拥有了外籍身份。这类人群常常会认为:我们是外籍,我们将来的另一半也可能是外籍,我们甚至不在中国结婚,这样就不需要在中国签订婚前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群的主要财产仍然是来源于中国(包括在中国经营公司、利用各种方式从中国境内向海外输送资产等),或者一方在中国常年居住(一般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中国法律对其婚前财产协议同样具有管辖作用。
这些婚前财产协议的误区你了解了吗?如果你有足够的财产,最好还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免以后闹得不开心。
拓展延伸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旨在确保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或一方去世时能够按照协议的条款进行分割。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利弊需要了解。
利:
1. 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确保双方在离婚或一方去世时能够按照协议的条款进行分割,避免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2. 坦诚相待: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让双方坦诚相待,避免在婚姻关系中产生误解和矛盾,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3. 规避风险: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规避婚姻关系中的一些风险,比如婚前财产的纠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
弊:
1. 法律不认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认可,因此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缺乏透明度: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可能过于复杂,缺乏透明度,容易在签订过程中被对方钻空子,损害一方的利益。
3. 可能影响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协议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出现裂痕。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有争议的制度。虽然可以避免一些婚姻关系中的纠纷和矛盾,但也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因此,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协议的内容,并考虑协议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结语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只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进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同样有效:1.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于口头协议的效力;2.能证明双方已口头达成并一直履行的协议。
误区二: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但实际上它们并非一回事。婚前财产协议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婚前财产公证则必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误区三: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夫妻双方结婚后仍然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而其与婚前财产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四: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国签婚前协议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群的主要财产仍然是来源于中国(包括在中国经营公司、利用各种方式从中国境内向海外输送资产等),或者一方在中国常年居住(一般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中国法律对其婚前财产协议同样具有管辖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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