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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在几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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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在七日内立案。

人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人民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决定立案受理的,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受诉人民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受诉人民立案后,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当事人同人民之间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人民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依法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引起实体法上的效果。人民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人民裁定不予受理的,从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连续计算。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改变案由

1、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不能直接改变诉讼案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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