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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生活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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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无效的,必须要负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抚养费标准从以下方面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且抚养费的具体标准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标准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客观: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一般不能反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如果是通过,且已办完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的,人民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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