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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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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房分割需遵循条件,个人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房属夫妻共有,需等待房产证下来后办理过户登记。拆迁安置房可通过协商、竞价、评估或拍卖等方式分割。离婚拆迁房纠纷诉讼时效中断包括履行请求、同意履行、诉讼申请等情形。审判人员需回避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利害关系,确保公正审理。举证期限由确定,可酌情延长。

法律分析

一、拆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

拆迁安置房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起诉后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四、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起诉后怎么确定举证期限?

1、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2、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

拆迁的房子离婚时有多种分割方案,但离婚时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是有条件的,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是个人房产,拆迁安置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如果离婚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即便确定了分割方案,等房产证下来以后还要办理过户登记。

结语

离婚时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方案有多种选择,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拆迁安置房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离婚前未取得房产证,分割方案确定后仍需等待房产证颁发并办理过户手续。在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诉讼中,诉讼时效可因履行请求、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中断。审判人员需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相关的情形,确保公正审理。举证期限应在审理前确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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