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主旨是,离婚诉讼不会通知单位和其他人,一般不公开审理,只会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到庭。诉讼外调解是一种自愿的非必经程序,可以在实践中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根据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双方都是军人或被监禁的情况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不会通知单位,也不会通知其他人,离婚诉讼涉及个人隐私一般不会公开审理,只会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到庭。
诉讼离婚的介绍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结语
离婚诉讼涉及个人隐私,一般不会公开审理,只会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到庭。诉讼外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诉讼外调解有助于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改善夫妻关系,防止轻率离婚。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进行判断。若双方都是军人或被监禁、被劳动教养,则有特殊的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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